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
各投标人:
关于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招标编号:E************003),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发布答疑及补充修改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1、请招标人明确:本招标项目对于投标人投标文件未解密的,不没收投标保证金。
答:投标人投标文件未解密的,不没收投标保证金。
2、招标文件P157,“(4)以上发生的材料价差和人工费调整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建议修改为:(4)以上发生的材料价差和人工费调整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也不参与下浮。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银行************银行汇票、信用证、无追索权保理等方式支付。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4、招标文件P2,工期要求:总工期或计划开(竣)工日期为720;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实际开始工作时间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节点工期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发包人要求的节点进度完成相应工作内容;建议修改为:工期要求:总工期或计划开(竣)工日期为720;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实际开始工作时间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5、招标文件P59,3.项目管理机构“项目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和施工项目负责人符合投标资格要求的得0.5分;在此基础上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拟派的施工技术负责人同时具有机构相关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具有机构相关专业”,机构指什么?是否有误?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5)“3.项目管理机构”中“1.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在此基础上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拟派的施工技术负责人同时具有机构相关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中的“具有机构相关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修改为:“具有结构相关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6、根据闽建2024 9号文《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计价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或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纳入风险承包范围。下列①-④想关条款应予以修改:
①、招标文件中P200页:
本招标文件(含合同、合同附件)条款中对同一事项约定不一致的,以对承包人要求更严、更有利于发包人的为准。
建议调整为:本招标文件(含合同、合同附件)条款中对同一事项约定不一致的,以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②、招标文件中P166页:
关于不可抗力其他情形的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外,政府征收征用、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造成已完工程损坏的强度等级的风、雨、雪、洪、震等均属于不可抗力,其强度等级以权威机构发布的信息为准。
建议调整为:关于不可抗力其他情形的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外,按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停工的或政府征收征用、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造成已完工程损坏的强度等级的风、雨、雪、洪、震等均属于不可抗力,其强度等级以权威机构发布的信息为准。
③、招标文件中P147页:
11.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允许工期顺延,但不予补偿因此增加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因各类发包人的原因......经发包人同意予以工期顺延,但不予补偿因此增加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该等特殊性及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仅给予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经济违约责任,不另行支付承包人任何经济补偿,并且不给予承包人因此产生的任何管理费用、措施费用、利息支出等的增加补偿,不给予利润损失补偿。发生工期顺延情形,承包人应于发生后 7 日内向咨询人及发包人提交相关审批材料,逾期则视为对工期无影响。
建议调整为:
11.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允许工期顺延和(或)增加费用。
因各类发包人的原因......经发包人同意予以工期顺延和(或)增加费用。
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该等特殊性及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允许工期顺延和(或)增加费用。发生工期顺延情形,承包人应于发生后 7 日内向咨询人及发包人提交相关审批材料,逾期则视为对工期无影响。
④、招标文件中P148页: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指:
(1)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
(2)烈度7度以上地震;
(3)以上标准均按项目所在地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
建议调整为: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指:
(1)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
(2)烈度7度以上地震;
(3)日降雨量 60 毫米以上的(以工程所在地气象部门发布的公告为准);
(4)日气温超过 40℃的高温大于3天或日气温低于-3℃的严寒大于3天的(以工程所在地气象部门发布的公告为准);
(5)日停水或停电8小时以上的;
(6)因气候原因当地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停工的。
以上标准均按项目所在地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7、招标文件中P148页: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含节点工期延误),每延误1天的逾期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0元,若节点工期延误时,在进度支付中先予暂扣违约金,如承包人采取措施赶工,对下一工序节点及总工期未造成延误的,则在后续进度支付中予以返还。前述逾期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10%,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承包人拒不缴纳或未及时缴纳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建议调整为: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含节点工期延误),每延误1天的逾期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0元,若节点工期延误时,在进度支付中先予暂扣违约金,如承包人采取措施赶工,对下一工序节点或总工期未造成延误的,则在后续进度支付中予以返还。前述逾期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10%,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承包人拒不缴纳或未及时缴纳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8、根据闽建筑[2023]26号文《关于在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建议增加建筑安装工程费过程结算,将过程结算分为:桩基础工程、地下室结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等节点办理过程结算。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9、招标文件中P189页:
承包人桩基施工必须满足现场桩基检测要求,预留或接桩至自然地面的桩基工程量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竣工结算不予另计。
建议调整为:
承包人桩基施工必须满足现场桩基检测要求,预留或接桩至自然地面的桩基工程量应按实计算。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0、招标文件P157-158:(3)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支付中关于进度款的计算公式是否有误,已核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已审定预算中的相应综合单价仅为分部分项工程费,工程造价还应包括总价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等,因此建议调整为:工程进度款=已核定的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所对应的款项,其余共性部分相应给予调整。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1、招标公告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中,“项目建设规模:1、新建预臭氧接触池、二级泵房及配电间、排泥排水池、臭氧制备间各1座,土建规模30万m3/d,设备按供水规模30万m3/d安装。2、新建浓缩池、脱水机房,日处理绝干污泥量12.0t。3、河道迁改、泥库清淤、沉淀池改造、滤池改造、加药间改造、配电间改造等现状建构筑物的技术改造;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和规模以经审查的施工图为准。”,二、发包人要求中设计任务书要求:主要工程内容为①新建预臭氧接触池、二级泵房及配电间、排泥排水池、臭氧制备间各1座,土建规模30万m3/d,设备按供水规模30万m3/d安装。②新建浓缩池、脱水机房。③河道迁改、泥库清淤、沉淀池改造、滤池改造、加药间改造、配电间改造等现状建构筑物的技术改造。④智慧水厂建设内容:完成东区水厂及下游泵站所有机电设备的生产数据采集,支撑智慧水厂运营管理系统厂级平台的运行、大数据中心及相关系统的运行;完成智慧水厂运营管理系统厂级平台的部署、配置、扩展功能定制开发、数据接口对接开发;按B级标准建设数字化机房;建设智慧水厂配套的软硬件设施。请明确工程内容,是否含智慧水厂建设内容;
答:本项目工程内容包含智慧水厂建设内容。
12、招标公告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设计内容包括: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用BIM技术(服务于地面管综进行施工图设计)。而在承包人文件的提供中,承包人需提供5 份经评审通过的初步设计文件(含 概算)、P156页,(2)设计费的支付: ①完成初步设计并通过专家评审后的 28 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申请, 经发包人审批后,支付至签约合同价中设计费的 30%;请明确设计内容是否含初步设计及概算;
答:本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完成。
(1)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1.6.1“承包人向咨询人提供的文件及数量”修改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其他各专业工程施工图、BIM模型、碰撞报告、相应的报告成果和优化建议及相关电子版)、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应急方案等,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咨询人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如效果图、沙盘等)。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10份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含CAD版电子设计文件),施工过程内业资料数量不少于3套,竣工结算资料不少于3套。按规定需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份数由承包人另行提供,费用不再增加。
(2)删除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17.3.1“(2)设计费的支付”中“①完成初步设计并通过专家评审后的28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申请,经发包人审批后,支付至签约合同价中设计费的30%;”内容。
13、设计内容包括: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用BIM技术,请明确BIM设计是否单独计费;
答:BIM设计不单独计费。
14、P182页,“25.6.1 设计人或福州市质量监督站若有明确要求沉降及垂直度观测需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的,则据其要求由发包人委托监测,但其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据此签订三方协议。”按现行规定,第三方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并由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费用。
答: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25.6.1修改为:“25.6.1 设计人或福州市质量监督站若有明确要求沉降及垂直度观测需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的,则承包人应按要求委托监测并承担相应费用。”。
15、“22.2.2 对发包人违约的处理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同意后仅给予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经济违约责任,不另行支付承包人任何经济补偿,并且不给予承包人因此产生的任何管理费用、措施费用、利息支出等的增加补偿,不给予利润损失补偿。”此条不合理,不符合对等原则。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6、请问是否需要提交“投标人诚信承诺函”及“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如需提交,请明确承诺函格式。
答:招标文件第八章资格文件“十三、其他资料”后新增“十四、投标人诚信承诺函”、“十五、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十六、勘察单位基本情况表”,格式详见本《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附件1-3。
二、补充修改部分
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2.2.项目建设规模”及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建设规模”内容修改为:“1、新建预臭氧接触池、二级泵房及配电间、排泥排水池、臭氧制备间各1座,土建规模30万m3/d,设备按供水规模30万m3/d安装。2、新建浓缩池、脱水机房,日处理绝干污泥量12.0t。3、河道迁改、泥库清淤、沉淀池改造、滤池改造、加药间改造、配电间改造等现状建构筑物的技术改造。4、智慧水厂建设。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和规模以经审查的施工图为准。”。招标文件若有相同之处一并修改。
2、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2.4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内容”及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0项“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修改为:“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3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限价为******0元(含暂定金额28751000元),勘察设计费合计******元(设计费暂按******元,勘察费暂按******元)。”】。招标文件若有相同之处一并修改。
3、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3.9.其他资格要求”及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1.4.1/1.11.2条款中“9.其他要求”新增“(4)投标人或主体工程分包单位应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根据闽建办科〔2018〕16号 及闽建〔2018〕3号定规定,具备勘察资质的投标人应在福建省设立有相应的土工试验室。承担勘察任务单位应填写《十六、勘察单位基本情况表》并附上相应证明资料”。
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5项中“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内容修改为:主体工程设计或主体工程施工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的规定。
5、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1项中第10.14条款修改为:“合同形式:标后固定单价合同形式,除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外,建安工程预算、结算造价不得超过中标价。”。
6、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1项中第10.15条款修改为:“10.15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5项中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中的“A=(最高投标限价-暂定金额-设计费)×(1-K)+暂定金额+设计费。” 修正为:“A=(最高投标限价-暂定金额-勘察设计费)×(1-K)+暂定金额+勘察设计费。”。其中设计费修正为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费为******元。”。
7、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1项新增“10.20本项目不采用“模拟清单计价”方式,故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及计价”内容不适用本项目。”。
8、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1项新增“10.21本项目暂定金额28751000元,包含外线路工程15000000元、东区水厂智慧水厂工程4000000元、滤池不锈钢推拉观察罩(2085平方米)工程1251000元、预留金******元。”。
9、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5项中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中的暂定金额修改为:28751000元,设计费修改为:******元。因电子标书固化原因,此处设计费******元,实际为勘察设计费******元。
10、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4)“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中“e.其他要求”修改为“e.其他要求:市政给水厂指市政净水厂或市政自来水厂,不包含污水厂、污水水质净化厂、污水净水厂。
11、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15.4.2内容修改为:“15.4.2关于暂定金额项目的定价约定:本项目暂定金额专业工程包含外线路工程1500万元、东区水厂智慧水厂工程400万元、滤池不锈钢推拉观察罩(2085平方米)工程125.1万元),上述暂定金额专业工程费用不得在其他项目上使用,其他约定如下:
1、暂定金额中,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且可以自行承接完成的专业工程,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17.5“竣工结算”规定执行。2、暂定金额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工程、设备或服务,按中标供应商(或分包商)成交价作为办理签价手续确定价格的依据不计取总承包管理费、利润和配合费。3、暂定金额中,非属必须招标的专业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由双方询价定价,即在明确相应专业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的具体需求(如设备规格、型号、技术性能要求与品质、厂家品牌范围、服务工作内容)基础上,由承包人提出价格(含总承包管理费),发包人应当在 7 日内根据其询价情况与承包人协商确定价格(含总承包管理费),办理签价手续作为双方定价的依据。
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承包人应当通过合同约定的竞争性方式确定供应商(或分包商),并按下列方式办理签价手续:承包人与供应商(或分包商)签订合同前,其价格应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该报价的,应当调整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具体需求,再按上述程序询价定价。”。
12、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15.4.3内容修改为:“15.4.3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本项目暂列金额为预留金850万元,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及福州市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 。
13、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17.1.1合同价格形式第三种内容修改为:“第三种:采用标后固定单价合同,执行限额设计,工程量按实计量;除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外,建安工程预算、结算造价不得超过中标价。施工图出具后由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经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确认后,作为过程进度款支付依据。”。
14、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中新增“31.本工程土石方及废渣外运运距暂按50KM考虑,结算时按《关于加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土方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榕财建【2015】2号)及《关于加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土方费用核算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榕财建【2018】438号)文件要求执行,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地勘资料中划分土石方类别,并考虑本项目土石方场内平衡利用后再进行余方弃置。”。
15、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一节“一、已完成的设计图纸目录”修改后内容已上传至本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的附件处,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查阅。
16、 本项目为净水规模30万m3/d的给水厂,本次深度处理设计规模为30万m3/d。
17、本项目《技术要求文件》、《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招标最高限额(概算)审查报告》已上传至本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的附件处,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查阅。
18、本项目招标文件下载截止时间修改为2025年3月4日17时00分00秒;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修改为2025年3月5日17时00分00秒。
三、因招标文件内容有更改,新的招标文件将与本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同时发布。请各投标人及时通过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 (******/)本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的附件处下载新的招标文件,并采用新的电子招标文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否则自行承担后果。
注:本《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5日
附件1
十四、投标人诚信承诺函
(适用施工、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参与 (招标项目名称) 的投标。作为法定代表人,本人清楚知晓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活动的情况。本人已详细阅读承诺函的内容,并在此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和我本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投标,没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没有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
二、经确认,我单位在本项目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情况(应单选,并在方框内打“√”。未勾选的,视为默认选择第1项。):
£1.由本单位在岗造价人员使用本单位实名的计价软件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2.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提供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并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加盖负责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章以及负责审定的一级注册造价师姓名章。同时,清楚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项情形及委托编制带来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
£ 3.按招标文件规定,无需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经确认,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
(一)从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渠道获取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控制价电子文件,没有通过其他不正当渠道获取招标文件。
(二)使用本单位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
(三)没有向其他投标人提供本单位的投标文件信息,也没有获取他人的投标文件信息。
(四)由本单位在岗人员办理投标保证金事宜。
(五)授权委托的投标代理人为本单位在岗人员。
(六)递交的投标文件及其有关资料(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资料)没有弄虚作假。
四、我单位和我本人清楚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规定。清楚知晓下列行为将被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招投标监管部门将结合相关事实证据,依法予以查处。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上传、解密(开标现场上传、解密除外)。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编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或同一计价软件加密锁编制。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认定的其他行为。
五、我单位和我个人清楚并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六、我单位如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工作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及出借他人资质的,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刑事、纪律和行政处罚以及失信惩戒。
七、本承诺函我单位盖章及由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签字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注:
1、本承诺函由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扫描上传。
2、第一中标候选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将本承诺函原件提交招标人。
附件2
十五、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 )的在岗人员。本人已清楚知晓,本单位已确定本人作为 (项目名称及标段)的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参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
本人承诺:
一、中标后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到岗履职。
二、本承诺函由我单位盖章及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本人亲自签字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拟派出项目负责人: (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注:
1、本承诺函由加盖单位公章、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扫描上传。
2、第一中标候选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将本承诺函原件提交招标人。
附件3
十六、勘察单位基本情况表
勘察单位名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承担工程 |
工程勘察 |
||||||
企业资质等级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传 真 |
|
网 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是否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款******委员会对是否会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作出判断。 |
|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勘察单位:(盖勘察单位公章)
注:1. 承担勘察任务单位须填写此表,并加盖投标人和承担勘察任务单位公章。
2. 承担勘察任务单位须附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扫描件。
3.******委员会应以视为证书无效进行评定。
4.根据闽建办科〔2018〕16号 及闽建〔2018〕3号定规定,具备勘察资质的投标人应在福建省设立有相应的土工试验室。提供福建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合格名单打印件扫描件。
5.未如实填写“是否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按弄虚作假处理。